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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云政策 2019年03月11日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深化“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工業互聯網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粵府〔2018〕23號),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支持1萬家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圍繞研發設計、生產管控、經營管理、售后服務等核心業務環節,利用工業互聯網新技術、新模式,實施數字化網絡化升級,進一步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耗排放、優化產業協同等;加快工業互聯網應用落地,建立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體系,培育200家技術、產品和模式領先的工業互聯網供應商,形成20家具備較強實力、國內領先的工業互聯網平臺。
二、工作重點
(一)重點面向中小工業企業。重點面向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引導企業提高數字經濟轉型升級意識,提升運用工業互聯網新技術、新模式的信心和能力,培育新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發展模式,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二)重點普及初級應用階段。重點滿足廣大企業的關鍵共性需求,支持企業通過使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應用服務產品,首先普及業務可視化、管理透明化、以及基于經驗的優化,逐步提升數字化和網絡化水平。
(三)重點針對生產制造環節。重點針對生產制造環節“訂單”、“質量”和“交期”等核心要素,抓住關鍵痛點、細化應用場景,兼顧應用服務產品的有效性和普適性,幫助企業切實提升制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相關概念
服務券: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服務券(簡稱服務券),是指企業購買工業互聯網應用產品的財政獎補憑證。
工業SaaS:符合“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特征,SaaS化的新型工業軟件。一般多為管理類、工具類軟件,產品化程度較高,符合特定類型和特定階段企業的需求,可根據需求變化靈活配置、快速迭代。
工業App:基于工業互聯網平臺上的微服務組件,封裝形成的面向特定行業、特定應用場景的云端數字化解決方案,本質上是以應用服務的形式實現工業知識的沉淀、傳播、復用和價值創造。
四、服務券發放對象、獎補方式和標準
(一)發放對象。
本方案服務券的發放對象為工業企業,包括:制造型企業;與制造緊密相關的企業,主要指工業設備的運維、集成類服務型企業等。上述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廣東省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近5年內未出現過財政資金嚴重違法違規情況。
3.企業“上云上平臺”相關合同,一般應為2018年3月20日(粵府〔2018〕23號文發布日期)之后簽訂。特殊情況見本(四)獎補標準中的第4點。
4.企業“上云上平臺”的內容,未涉及獲得過其他財政專項資金。
(二)獎補方式。
采取事后獎補方式,對服務券予以兌現。申領服務券的工業企業先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后,依據合同申領服務券;合同實施完成后,憑借發票及支付憑證兌現服務券。
對于事先約定單價,定期按照使用量付費的合同類型。在服務券申領時,由工業企業與供應商按照當批服務券的周期,預估一個費用以供平臺計算服務券金額。在服務券兌現時,按照實際發生費用計算獎補金額,允許實際發生費用與預估費用存在±30%偏差。上述兩類,同時適用于2018年3月20之前已經簽訂相關合同,之后新增的增量部分。
(三)實施地點。
企業“上云上平臺”的實施地點應在廣東省內。購買售后服務類應用產品的,服務對象可在省外,但服務主體應在省內。
(四)獎補標準。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廣東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應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納入獎補的應用產品和獎補上限等予以明確。
2.企業購買使用某一項應用產品,按照實際合同額的百分比予以獎補,且不超出該應用所屬分類的獎補上限(具體補貼比例和上限見目錄)。
3.企業在每個服務券發放周期內可申請多張服務券,但服務券總額不超出累計獎補上限。申請多張服務券時,按照申請順序優先核定先申請服務券的獎補金額。
4.同一企業購買使用同一應用產品,原則上在本政策施行期間僅獎補一次,不重復支持。但對增量部分使用同一應用產品的,可持續獎補,每批的獎補標準參照上一批的50%制定,具體標準見目錄。增量部分主要指:設備制造商新出廠設備使用“設備遠程運維”類應用;設備使用企業增加使用“設備管理類”應用的設備數量。上述兩類,同時適用于2018年3月20之前已經簽訂相關合同,之后新增的增量部分。
5.目錄根據政策實施情況不斷迭代更新。新目錄發布后所申請的服務券,按照新標準獎補。
6.已通過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且未獲得省財政貫標評定獎補資金的企業,在服務券兌現時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五、工作流程
(一)服務券統籌。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年度“上云上平臺”目標,將服務券分配到地市;定期發布“上云上平臺”應用產品目錄及工作指南,指導和監督工作開展。
2.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廣東省工業互聯網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管理和監督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兌現全過程。
(二)供應商注冊。
3.供應商應滿足“廣東省工業互聯網產業生態供給資源池”審核標準(具體標準參見《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開展2019年廣東省工業互聯網產業生態供給資源池暨上云上平臺供應商申報的通知》),在服務平臺上注冊并提交應用產品。其中:
(1)應用產品代理商不再獨立納入本方案支持。由應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方,統一提供代理商名單,名單不超過20家。應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方、及所有納入名單的代理商,共同占用同一供應商服務券額度。應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方對其所有代理商的行為負責。
(2)總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再重復注冊供應商,企業自主選擇一個注冊主體,并提供相關公司名單。由注冊主體對所有相關公司的行為負責。
(3)平臺商及其合作伙伴,可各自獨立注冊、提交應用產品。合作伙伴已經提交的應用產品,平臺商在提交時只需提供與合作伙伴的合作證明。
4.供應商基本信息由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應用產品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組織,通過線上材料評審結合線下集中答辯的方式審核。
5.支持省外優秀供應商參與廣東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工作。省外供應商基本信息及應用產品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
(三)服務券申領。
6.申領服務券的企業,應先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憑合同申領服務券。
7.企業在服務平臺上注冊并申領服務券。服務券與合同一一對應,每份合同僅能用于申領一張服務券。
8.企業基本信息及服務券申請由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即可獲得服務券編號,用作服務券兌現時的憑證。
(四)服務券兌現。
9.企業完成合同實施后,在規定日期內,在服務平臺上提出服務券兌現申請。
10.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服務平臺對企業上云上平臺的行為數據進行分析,判定其“上云上平臺”的完成情況,并在服務平臺上給出具體意見。
11.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完成“上云上平臺”的企業服務券兌現申請予以審核。全部審核完成后生成結算清單,在服務平臺和部門官方網站上公示。
12.公示無異議后,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程序統一兌付結算服務券,將財政獎補發放給企業。
(五)監督抽查。
1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供應商服務的工業企業進行現場抽查,評判供應商服務情況及企業“上云上平臺”實施情況。
1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服務平臺數據及現場抽查情況,對供應商予以考核,對補貼標準進行修訂,對下個周期服務券分配額度予以調整。
(六)試點示范。
1.上云上平臺試點示范與當期服務券申領兌現同步啟動,同步截止。
2.試點示范供應商客戶的服務券申領、兌現、審核等流程與普通企業相同。試點示范供應商在確認客戶申請信息時,選擇該客戶是否計入試點示范任務數量。
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當期試點示范的總體情況,安排相應的資金額度一同下達給各地市。并在服務券申領、兌現時優先保障試點示范企業服務券的額度。
六、時限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至少提前3天在服務平臺上公布服務券申領和兌現啟動日期;至少提前15天公布當期服務券申領、兌現的截止日期。企業應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服務券的申領或兌現申請。服務券逾期未申請兌現或者兌現審核未通過則作廢。
(二)對工業企業的服務券兌現申請,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服務平臺通知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對需要修改或補充資料的企業申請,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和需補充完善的資料。對不符合本方案扶持方向和要求的,地市可不通過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三)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算清單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企業,應在公示期內反映并提供相關材料。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財政資金統一兌付前予以處理和答復。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無法處理的,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采取現場核查等方式處理。如在財政資金統一兌付前仍有異議未能處理完成的,可先兌付結算不涉及異議的其他服務券;涉及異議的服務券,根據處理情況不予結算或推遲結算。
七、管理和監督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廣東省工業互聯網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上云上平臺”相關文件、標準進行審議,為相關審核、抽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二)服務券獎補采取總額控制、先到先得的方式。按照企業申請的系統日期先后順序進行發放和兌現。當期出現資金缺口未能兌現的服務券,在下個結算期或預算年優先結算。
(三)為保障公平性原則,服務平臺對各地市、各供應商可供發放的服務券金額設置上限。該上限根據當期服務券的申領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在服務平臺上公示。
(四)獎勵。
1.對應用服務產品優秀、實施企業數量多、實施效果好的供應商,授予“廣東省工業互聯網優秀供應商”稱號并對其應用服務產品予以重點推廣。
2.對試點示范任務按時完成、效果良好的供應商,在下一期服務券發放時適當保留其試點示范額度。
(五)懲罰。
1.對存在下列行為的供應商或工業企業,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權利,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偽造合同等文件資料,偽造云端或客戶端IP地址;
——合同金額明顯超出供應商過往同類合同金額,或明顯超出市場上同類應用產品價格;
——實際實施內容與合同約定內容、及應用產品要求實現的功能嚴重不符。
2.工業企業累積兩次未兌現服務券的,暫停其下一批服務券的申領資格;累積三次未兌現的,取消其服務券申領資格。
3.試點示范供應商未完成試點示范任務的,取消其試點示范稱號,及申請試點示范的資格。其客戶已經按合同要求完成“上云上平臺”的,服務券兌現按照普通企業先到先得的原則處理,不再享受優先保障。
八、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服務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統籌管理,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聯合有關部門對服務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服務券的政策宣傳、應用推廣、統計分析、效果評估和“服務平臺”的運營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服務券的發放、兌現、監督管理等工作。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日常管理具體工作。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督促檢查服務券的發放、使用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九、本方案相關細節按照服務平臺上的具體要求執行。本方案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員會負責解釋。